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为主、知行统一的实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综合表现所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测评成绩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推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自我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 凡我院在籍在册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之规定以班级为单位参加测评。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测评一次(时间段为上学年9月1到当年8月31日)。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主要是指学生在政治思想、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品德修养、劳动观念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八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要求
(一)政治思想。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及政治表现。其要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自己的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自觉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敢于批评各种错误言行,自觉与错误现象作斗争,或有理论学习成果(如论文、读书报告、心得体会等)者,可评定为优。对有违反宪法的错误言行并坚持不改者,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主要考察学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表现。其要求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模范遵守法纪者,可评定为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其要求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热情高,求知欲强,勤奋好学,刻苦认真,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学院学风建设。对于在学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学术讲座,主动帮助同学学习进步,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者,可评定为优。对于不思进取,违反学习或考试纪律,经常旷课、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学生在集体生活中的言行表现。其要求是:顾全大局,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能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发表有损集体利益的言论,不从事有损集体利益的行为。对于集体观念强,不计个人得失,主动牺牲个人利益者,可评定为优。对于集体观念淡薄,损人利已或严重损害集体与他人利益者,应评定为差。
(五)品德修养。主要考察学生在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品质修养及行为表现。其要求是:诚实守信;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关心父母,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举止文雅,服饰得体;言行文明,礼貌待人;爱护公物,遵守秩序;生活情趣高雅。对于品德高尚,在学院、专业或班级精神文明建设中产生积极影响者,可评定为优。对于自私虚伪,品行不端,举止粗俗,不讲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其它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六)劳动观念。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观念。其要求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及勤工助学活动,有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理性消费,不攀比,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家庭提出不切实际的生活要求。对于在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减轻父母经济压力者,可评定为优。对于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差,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采取个人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要求,结合学生在政治思想、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品德修养、劳动观念等方面的基本表现,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逐人逐项分等级进行测评,为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基本分。
第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政治思想20分,法纪观念15分,学习态度20分,集体观念15分,品德修养15分,劳动观念15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评定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测评系数分别为0.9、0.8、0.7、0.6。学生根据各等级对应的系数计算该项测评分。
第十一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实行附加分制。对于在本学年度内因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以下各项计算附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先进事迹,能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证明,经学院认定者,加10分;
(二)有自强不息、扶贫帮困、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先进事迹,能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证明,经学院认定者,加5分;
(三)学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会员,根据计划定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经院团委认定者,加1-2分;
(四)获得武汉大学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称号,主要学生干部加5分,其它学生干部加4分,班级成员加2分;获得学院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称号,主要学生干部加3分,其它学生干部加2分,班级成员加1分;
(五)获得武汉大学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加5分;获得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军训先进个人、党校优秀学员等(不含院三好学生),加3分;获得系级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加1-2分;
(六)获得学院通报表扬的集体或个人,集体成员或个人一次加0.5分,此项可累计加分;
(七)服务学院工作大局,积极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集体或个人,学院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的,经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酌情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实行扣分制。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违反学习纪律、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表1扣分。
表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扣分标准
留校察看处分
|
记过
处分
|
严重警告处分
|
警告
处分
|
院 通
报批评
|
系 通
报批评
|
违反学习纪律
|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
15分
|
10分
|
6分
|
4分
|
2分/次
|
1分/次
|
1分/次
|
1分/次
|
第十三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总分为基本分加附加分减去扣分。
第三章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科学文化素质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参加本专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习与考核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五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为学生本学年度内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习成绩的总评得分,其中,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计算公式为: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单课学分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 = ──────────────────
∑课程总学分
第四章 健康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健康素质是指学生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十七条 健康素质的内容及要求
(一)身体素质。主要考察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等情况。其要求是:躯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学院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完成军训任务。对于经常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或在竞赛中获奖者,可评定为优。对于体育未达标或不能完成正常军训任务者,可评定为差。
(二)心理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适应能力及自我调适能力。其要求是: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性格开朗,乐观豁达,情绪稳定,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能够正确地进行自我评价,能够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三)人生态度。主要考察学生的人生目标、生活态度。其要求是:人生目标明确,生活态度积极,有进取精神,能合理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对于具有强烈进取精神,顽强意志,坚韧不拔品质者,可评定为优。对于没有生活目标,得过且过,意志涣散,精神不振者,可评定为差。
第十八条 健康素质测评分为100分,其中,身体健康40分,心理健康40分,人生态度20分。健康素质测评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评定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测评系数分别为0.9、0.8、0.7、0.6及以下。学生根据各等级对应的系数计算该项测评分。
第五章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课外学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者,按表2加分。
表2 :英语水平评分标准
CET-4合格
|
CET-4优秀
|
英语口语证书
|
CET-6通过
|
2
|
4
|
5
|
6
|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程序员合格证书者,按表3加分。
表3 :计算机水平评分标准
等级/类别
|
Ⅰ(初)级
|
Ⅱ(中)级
|
Ⅲ(高)级
|
计算机水平考试等级证书
|
1
|
2
|
4
|
计算机程序员考试证书
|
2
|
3
|
5
|
3.凡获得国家考试认可的各类职业专业证书者,参照表3加分。
(二)学科竞赛类
参加高等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科竞赛获奖者,按表4加分。
表4: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获奖/类别/等级
|
国家级竞赛
|
省(市)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系级竞赛
|
一
|
15
|
10
|
6
|
4
|
二
|
14
|
9
|
5
|
3
|
三
|
13
|
8
|
4
|
2
|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得奖励者,按表5加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5: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获奖/类别/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院级
|
系级
|
一
|
15
|
10
|
6
|
4
|
二
|
14
|
9
|
5
|
3
|
三
|
13
|
8
|
4
|
2
|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表6加分。
表6: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类别/作者/类别
|
专著
|
期刊
|
专业学术类
|
普通文学类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独 著
|
10
|
8
|
8-10
|
4-5
|
合著(第一作者)
|
10
|
8
|
8-10
|
4-5
|
合著(其他作者)
|
8
|
6
|
5-7
|
2-3
|
3.获得国家专利项目加15分。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
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公开发行的报纸、学院主办的各类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者,按表7加分。不同作品可以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转载的,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7:文学艺术作品加分标准
刊物/类别/作者/类别
|
期刊
|
报 纸
|
院报或学院网站
|
院内其他刊物
|
独 著
|
3
|
2
|
0.5-1
|
0-0.5
|
(五)社会工作类
凡担任学院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者,根据其工作职责、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经考核,按表8加分,不满一年的加一半分,不满一学期的不加分。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的工作考核及加分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分团委书记。系及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考核及加分由各系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并评定。一人同时兼任数个职责的学生干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表8:社会工作加分标准
职责/
业绩
|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
|
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
|
各系分团委、
学生会干部
|
班级干部
|
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
主 要
干 部
|
其他干 部
|
主席团、分团委副书记
|
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主 要干 部
|
其 他
干 部
|
主 要干 部
|
其
他
干
部
|
优秀
|
9-10
|
8-9
|
5-6
|
8-9
|
6-7
|
4-5
|
6-7
|
5-6
|
6-7
|
4-5
|
良好
|
7-8
|
6-7
|
3-4
|
6-7
|
4-5
|
2-3
|
4-5
|
3-4
|
4-5
|
2-3
|
一般
|
5-6
|
4-5
|
1-2
|
4-5
|
2-3
|
0-1
|
2-3
|
1-2
|
2-3
|
0-1
|
(六)社会活动类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活动,获得院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称号,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按表9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9:社会活动加分标准
类别/项目
|
国
家
|
省
级
|
院 级
|
系
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0
|
8
|
5
|
3
|
成 员
|
8
|
6
|
3
|
2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8
|
6
|
3
|
2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7
|
5
|
2
|
1
|
自觉参加社会实践,并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
5
|
3
|
1
|
0.5
|
(七)文化艺术竞赛类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获奖者,按表10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0:文化艺术竞赛加分标准
级别/项目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学院级
|
系级
|
集体奖
|
一等奖
|
15
|
13
|
10
|
8
|
5
|
二等奖
|
13
|
11
|
9
|
6
|
4
|
三等奖
|
11
|
9
|
8
|
4
|
3
|
个人奖
|
一等奖
|
12
|
11
|
9
|
6
|
4
|
二等奖
|
10
|
8
|
7
|
4
|
3
|
三等奖
|
8
|
6
|
5
|
3
|
2
|
鼓励奖、纪念奖
|
5
|
4
|
3
|
2
|
1
|
(八)体育竞赛类
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获奖者,按表11加分。参加系组织的运动会,每次加1分。
表11:体育竞赛加分标准
级别/项目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学院级
|
系级
|
集
体
奖
|
一等奖
|
第1名
|
15
|
13
|
10
|
8
|
5
|
二等奖
|
第2名
|
13
|
11
|
9
|
6
|
4
|
三等奖
|
第3名
|
11
|
9
|
8
|
4
|
3
|
个
人
奖
|
一等奖
|
第1名
|
12
|
11
|
9
|
6
|
4
|
二等奖
|
第2-4名
|
10
|
8
|
7
|
4
|
3
|
三等奖
|
第5-8名
|
8
|
6
|
5
|
3
|
2
|
第二十一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分类加分方法,符合加分标准的,分项累加,各类累计所得总分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总分。
第二十二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年度计算。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自评得分,经系级测评小组初审后,报院学生工作处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以分数计,其中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四个单项在测评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5%、65%、10%、10%、。其计算公式为:学生素质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15%+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65%+健康素质测评分×10%+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分×10%。
第二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反映和体现,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四)审批相关资助项目;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六)毕业生鉴定工作;
(七)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
第七章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有关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系主任任成员,负责全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工作。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学生任成员,一般5-10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6-10周内完成,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其程序是:
(一)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本班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各班学生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一份;服务学院工作大局,积极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由学院相关部门提供,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通知班级测评小组;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的社会工作考核结果由院团委提供并通知各系测评小组;
(三)各班级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2天;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四)班级测评小组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全体成员和参评学生签名后,由辅导员将测评结果上报院学生工作处复核;
(五) 学生工作处将测评结果报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5天;
(六)学生个人所填写的《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由各系存档,《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由学生工作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者,一经发现,将扣除所获加分、全院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可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操作细则》
(一)、思想道德素质
1.评分方法:根据《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先对学生评定思想道德素质测评项目各子栏目等级,各等级折算系数后的分值区间如下:
(1)、“政治思想、学习态度”两项:“优”等级为18~16分(不含16分);“良”等级为16~14分(不含14分);“中”等级为14~12分(不含12分);“差”等级为12分以下;
(2)、“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劳动观念”四项:“优”等级为13.5~12分(不含12分);“良”等级为12~10.5分(不含10.5分);“中”等级为10.5~9分(不含9分);“差”等级为9分以下;
2.加分、扣分规定:
加分按测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加分,同一类型不累计加分(计最高分),扣分按测评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思想道德素质大项的最后得分为前六项得分加附加分减去扣分,若此大项总分超过100分则按100分计算,乘15%的大项系数后不超过15分。
(二).科学文化素质测评项
1.关于免修课程的处理。
如因身体原因申请体育免修并获教务部门批准的,测算时可减去该门课程进行计算。
2.关于补考的处理
如补考通过的,测算时统一以60分计算;如补考仍未通过,则取两次成绩的平均值进行测算。
3.关于缓考的处理
如申请缓考的,无论成绩是否合格,均用该次成绩进行测算。
4.科学文化素质测评项最终成绩在记入四大项总分时需乘以系数65%。乘系数后的得分上限不超过65。
(三).健康素质测评项
1.根据《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健康素质测评项目各子栏目具体分值区间如下:
①身体素质:36~32分(不含32分)为优;32~28分(不含28分)为良;28~24分(不含24分)为中;24分以下为差;
②心理素质: 36~32分(不含32分)为优;32~28分(不含28分)为良;28~24分(不含24分)为中;24分以下为差;
③人生态度:18~16分(不含16分)为优;16~14分(不含14分)为良;14~12分(不含12分)为中;12分以下为差;
2.定等级按测评办法第十七条执行,“身体素质”项中对于体育课缺课(申请免修的除外)或体育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评定为“中”以上等级;“人生态度”项中凡是“思想道德素质”项中有3项或超过3项评定为“中”或“差”等级的不得评定为“中”以上等级;“心理素质”项在评定“中”或“差”等级时一定要慎重。
3.此大项得分在记入最终总分成绩时需乘以系数10%,乘系数后的得分上限不超过10分。
(四).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
此大项得分在记入最终总分成绩时需乘以系数10%,乘系数后的得分上限不超过10分。
附件:《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