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激励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且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档案的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爱学院,遵纪守法,自入校以来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四条 申报资格
评审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该项助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晴川助学金由武汉晴川学院出资设立。
第六条 评审等级及标准
晴川助学金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
第七条 评审时间
晴川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于每年10—11月进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制定评审学年度晴川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方案,并通知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根据本助学金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晴川助学金初审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各班班委、团支部、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一般7人以上,共同负责组织本班晴川助学金初审工作。根据评审指标择优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将审核结果上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晴川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各学院相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内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班成立晴川学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执行评定工作。
第十条 评审原则
晴川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珞珈助学金初审结果在各学院公示2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对本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各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于复议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综合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晴川助学金管理及发放
(一)晴川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晴川助学金按学年度分10个月逐月发放。评审工作结束后,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于每月10日前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
(三)享受晴川助学金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学院处分或不当消费者,学院将停止发放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各类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本助学金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弄虚作假获得助学金者,除撤销其所获资助并追回当年助学金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所退款项纳入本助学金下一学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