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表彰奖励我院优秀学生,天风证券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与我校协商,决定设立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
本奖学金评审坚持奖励优秀、鼓励先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评审对象
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在校学生。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刻苦学习,勇于探索,评奖学年度学习成绩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三)热爱学院,遵纪守法,评奖学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 申报资格
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参评本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天风奖学金由天风证券经纪责任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第七条 奖励金额
天风证券经纪责任有限公司每年提供1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天风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九条 评审时间
天风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于每年11—12月进行。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学年度天风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方案,并通知各系组织学生申报;
(二)学生本人在评定通知下发后,根据天风奖学金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天风奖学初审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审批表》及《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三)各学院组织初审,依据评奖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各方面表现,根据评选指标择优评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院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复核初审结果并报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五)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名单,报天风证券经纪责任有限公司认可后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天风奖学金评审实行公示制,奖学金初审结果在各学院公示2天,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校天风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天风奖学金院级评审小组,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骨干和教师骨干组成;各班成立天风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初审小组组成人员至少7人以上,负责本学院天风奖学金的初审工作。在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天风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制定学年度天风奖学金评定工作计划,接受全院学生有关天风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咨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负责与学院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复核全院天风奖学金初审名单并报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
(二)教务处负责提供天风奖学金申报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财务处负责天风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及奖学金的发放;
(四)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天风奖学金初审工作,并确定本学院初审名单。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管理及发放
(一)天风奖学金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
(二)学院于当年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天风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并获得各类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报并获得其他类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除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外,还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所退款项纳入本奖学金下一学年度的奖励经费:
(一)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格的;
(二)学生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并予以确认的;
(三)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的一学年内,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纪律或其他处分的。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天风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该项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