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操作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评审办法操作细则:
一、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所在学年所有考查科目(含必修课、选修课、实习、实训课)无不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
(二)评审所在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专业的前30%;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评审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
二、不具备申报资格的范围:
凡有以下任意一条行为的即可认定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学院下达过学籍预警通知的。
(二)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三)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恶意拖欠学费的;
(四)生活不勤俭节约,有奢侈消费行为的,例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学习需要除外);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经常有抽烟、酗酒等行为的。
(五)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虚假的。
三、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
1、烈士子女;
2、上一年度获学院“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4、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表学术文章者;
5、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各类专业学术类、知识类竞赛并获奖者;
6、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有突出事迹的(必须由学院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评审参考办法:
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身体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较为科学的综合评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等级认定包括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表现评定等方面。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困难等级及综合素质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