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表彰我院优秀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刻苦学习,勇于探索,评奖学年度学习成绩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补考科目;
(三)热爱学院,遵纪守法,评奖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申报资格
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该项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晴川奖学金由武汉晴川学院出资设立。
第六条 评审等级及标准
晴川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七条 评审时间
晴川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于每年10—11月进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评奖学年度晴川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方案,并通知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二)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根据晴川奖学金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奖学金审批表》。
(三)各学院组织初审,根据评选指标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核。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晴川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院级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晴川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原则
晴川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晴川奖学金初审结果在各学院公示3天,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学生对本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各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于复议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综合审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管理及发放
(一)晴川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
(二)学院于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晴川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并获得其他类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报并获得其他类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除撤销其所获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所退款项纳入本奖学金下一学年度的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