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全校在籍生中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名额
资助标准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学生人数比例为标准,将资助名额下达到各院。
三、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申报期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院级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个人申报材料,确定初选名单后,填写《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见附件3),并于11月28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初审结果,报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院公示五日,若有异议,可于11月28日前向院学生工作处反映,邮箱:xueshenggongzuochu@163.com,电话:027-87934606;
(四)学生工作处于12月5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评审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要加强宣传,严格程序,组织等额评审,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同一学年度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六、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秋季、春季两个学年发放,发放前由各院先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特此通知。
附件:
1、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操作细则;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4、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
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