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召开
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文件《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鄂组通〔2016〕99号)精神,现就在我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集中学习,打牢思想基础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学习讨论,让每名党员领会掌握《准则》《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每名党员必须在党的组织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一基本义务,增强开好组织生活会、搞好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组织支部主题党日,熟悉制度要求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关要求,引导党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不足,正确对待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对待党组织指出的问题。
三、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
结合工作实际,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做到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广泛谈,提倡党员之间相互谈。谈心谈话要敞开心扉、坦诚相见,既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存在问题又缺乏认识的党员要反复谈,帮助提高认识、正视问题;平时有分歧、有疙瘩的更要通过谈心,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党支部要通过个别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主动征求党员群众对支部班子的意见建议,把问题找准找实找全。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谈心谈话,带头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约谈,树好标杆、当好示范。
四、对照党章标准,查找突出问题
每名党员都要以“四讲四有”为标尺,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查找自身在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的差距和不足,重点看是否存在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不鲜明,组织观念淡薄、纪律规矩松弛,道德行为不端、修身律己不严,不履职尽责、不担当作为等问题。
党支部班子要对照《党章》规定,认真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深入查找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教育引领和联系服务群众,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支部书记要带头认领,班子成员主动认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要列出问题清单,确保查找出来的问题具体实在,像“自己”、是“自己”。
五、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会上,首先由支部书记领学《准则》第九部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第十部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内容;然后由支部书记代表班子进行述职,说明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接着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逐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言具体步骤是:发言同志剖析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今后整改措施;其他班子成员逐一对发言的同志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发言的同志对照大家的批评意见再作表态。
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联系班子存在的问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思想和工作摆进去查找不足,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既解决问题、触及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六、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党员
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会上,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
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支部书记领学《党章》第一章“党员”,重温党员条件、义务、权利、入党誓词等。2、支部书记通报支部班子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3、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个人自评要摆出“四个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作出自我评价;党员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直截了当提具体意见,不带个人恩怨,不搞无原则纷争。4、按照统一制作的测评表,对支部班子进行评议,对支部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参加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但不评定等次。
七、作出组织评定,抓好问题整改
党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提高,对经调查核实其具体表现后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照《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办法程序,区别不同情况,稳妥慎重给予组织处置。民主评议情况要如实填入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和班子成员要结合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分别列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党员要作出整改承诺。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支部要将班子查摆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学校各党总支、机关各党支部于2017年2月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周五将工作推进情况上报党群工作部,3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总结上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于3月24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委高校工委。
附件1: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
3:2016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4:2016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
5:2016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
中共武汉晴川学院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服务意识、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评议对象
全体教职工党员(含预备党员),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评议重点
1、民主评议党员要围绕“四讲四有”标准,按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进行评议。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务学校整体发展。
3、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树立良好自身形象,在廉洁自律中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4、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党员学习教育和管理,不断完善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5、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附件2),探索开展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党员,畅通“出口”。
6、对各基层党支部班子的配备、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和日常组织生活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加强管理,夯实基础。
7、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但不评定等次。
四、评议程序
1、学习教育阶段(2月下旬)
各党支部要组织召开支部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认清党的历史使命和党员个人的任务目标。向党员讲清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同时做好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2016年度总结工作。
2、评议测评阶段(2月下旬至3月上旬)
即:个人自评、群众参评、党内测评,支部审定。
个人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应对照党员标准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评价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认真查找不足,明确提出2017年个人整改措施。
群众参评。党员所在支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测评表对党员进行测评。
党内测评。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党员汇报自评情况,党组织通报群众评议情况,党员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一定形式开展测评。
支部审定。在评议和测评的基础上,各党支部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评定档次。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组织考察阶段(3月中旬)
各党支部根据评议结果,由支部书记及委员组成考察组,以深入走访、谈话考察等形式,对评议优秀和不合格的党员情况调查确认,就评议过程中党员群众指出的问题对党员适当进行诫勉谈话。鼓励评议优秀的党员继续保持模范带头作用,重点对评议不合格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查找自身的问题,重新端正党员的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同时,关注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评议考察后,各党总支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评议情况反馈到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整理后提交党委审核,并于3月24日前上报省高工委。
附件2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各中央巡回督导组: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党组织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员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也发现一些党员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省(区、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中央巡回督导组和地方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